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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21

发布单位: 更新时间:2021/04/08 14:59:33 访问量:

东莞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勇于担当、善于学习、敢于超越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莞理工学院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对人民的感情、对社会的责任、对国家的忠诚,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增强法治观念、法治思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

(四)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逐步使自己具备健全人格、健康体魄和良好人文素养;

(五)具有信息获取、知识更新和终身学习的能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敢于超越,积极实践,扎实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跨学科知识和较强的解决产业行业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七)培养自己逐步具备批判性思维和高阶思维、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交流合作的能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本科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

(五)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以及课外学分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预备役组织;

(三)自觉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七)尊重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行为习惯;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被录取专业所在二级教学机构请假并说明理由。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照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给予办理入学手续和注册学籍;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相关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健康问题、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为1年,对应征参军的新生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并经被录取专业所在二级教学机构或学校征兵部门、招生办核准,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保留入学资格者自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者,于秋季学期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原因为应征参军的需持退伍证明;原因为健康问题的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符合体检要求。经被录取专业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学生处(或招生办)审查合格后,学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生处、招生办组织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通知的注册时间完成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工作由各二级教学机构负责。

(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能超过开学后两周,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注册在校生同等权利。未注册学生不予选课,不予考试,不予记录成绩。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各二级教学机构于开学当天将学生到校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并附上暂缓注册、旷课的学生名单。在此之后注册的学生,各二级教学机构应及时报教务处。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每学期开学第1天开始考勤,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

(一)连续旷课24天或累计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56天或累计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78天或累计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9天以上或累计41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每半个学期统计一次学生旷课学时数,对旷课累计学时达到处分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未达处分规定的,累计到下一次考勤统计中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不超过半天由班主任审批;超过半天不超过3天由辅导员审批;超过3天不超过一周由二级教学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在校外参加教学活动时,请假不超过3天由带队教师审批,超过3天由二级教学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一周不超过1个月的经二级教学机构相关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请假超过1个月的,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应到二级教学机构销假。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东莞理工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解除处分后,可以给予其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课外实践五大类。

公共课指各专业学生都能修读的课程,专业课指本专业的课程。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培养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需修读的课程或环节。每一门必修课的学分都必须获得才能毕业。

选修课则授予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的权利,学生需要按时修读获得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专业选修课中有一类课程称为专业方向课,是指从若干组专业方向课程中学生必须按组选修的课程。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课程为主的课程。学生在选修全校公共选修课时,不能选与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否则该公选课学分无效。

学生应按选课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选课系统进行选课,选课时间结束后不得改选。选课确定后,不参加课程学习,以旷课论处;不参加考核,以旷考论处。

学生参加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或在学校认定的重大竞赛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计入相应的学业成绩或折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成绩通过获得规定的学分。

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

(一)缺课学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

(二)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或缺做实验的次数累计达该门课程所要求的三分之一;

(三)无故旷课3次及以上或6学时及以上。

由任课教师审查学生是否有资格参加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并将无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表一式三份在考试前一周报给开课单位、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和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通知学生本人。

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违规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资格字样。

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违规、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成绩单上分别注明作弊”“违规”“旷考取消资格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原我校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评分,可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适当的比重。

第十九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将成绩输入到教务系统上提交。教师核实认定后,打印并签字,原则上不得更改。擅自更改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如因错漏必须更改的,任课教师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系主任审核、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修改,相关情况应同时向教务处报备。

学生自行登录教务系统查看课程考核成绩。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由开课单位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疑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开课单位提出课程复核要求,经开课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由开课单位组织本单位1-2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对该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复核报告加盖开课单位公章后,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学生。开课单位根据复核报告修订学生成绩,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确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或军训课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课开课单位或军训组织单位按条例指定的其它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 采用课程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学生的某门课程的学习质量。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一)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余类推,下同),100分为5.0绩点,优秀折合为4.5绩点;

(二)80—90分折合为3.0—4.0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三)70—80分折合为2.0—3.0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四)60—70分折合为1.0—2.0绩点,合格折合为1.5绩点;

(五)60分以下或不合格(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合格者,其成绩按重修卷面成绩计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以零计,成绩备注为重修

第二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应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自学课程成绩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

 

第六章 免听、免修、缓考

第二十三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创业能力突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免听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学生免听课程管理补充规定》,凡是获得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含合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与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

(二)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的实践环节。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二级教学机构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缓考手续。确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申请的,在考试结束2天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考试,如冲突则顺延。任选课不得缓考。

 

第七章 主辅修

第二十六条   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人才的需求,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交叉渗透,建立主辅修制度。

(一)主辅修是指以某个专业为主修,选择另一个专业为辅修。为保证辅修专业的教学质量,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其原专业所学课程须全部合格,且不允许有违纪处分的记录。

(二)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必须在入学第二学期末向本人所在二级教学机构提出申请,经主修二级教学机构审查合格,辅修专业二级教学机构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三)修读辅修专业要按规定交纳一定的修读费。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在某方面确有专长、现就读专业有困难、休学创业复学、退役复学、教学改革需要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已转过一次专业;

(三)有违纪行为;

(四)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

(五)特殊录取类型申请转到统招专业;

(六)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

(七)超出教学条件承受限度,未获转入院(系)批准者;

(八)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二十八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二次转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发布的通知规定进行转专业。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三)学生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转入学校应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备案。

(五)学校每年415430日和10151030日两个时段受理转学申请。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同一要求或更高要求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新修读;除通识教育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学分经申请可考虑认定为全院公选课学分,但认定学分总数不得超过4学分。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按规定完成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事或患有疾病,需停课或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1个月或达1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须申请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向所在二级教学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教学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二级教学机构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向学生处、教务处提交审批材料。

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特殊情况可申请休学两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或二级教学机构申请,获批后可继续休学。办理休学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学校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不准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其成绩一律无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应持有关证明(因心理疾病、伤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合格的证明),经二级教学机构签署同意复学的意见,学生处、教务处核准,再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退伍的学生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伍证明办理复学的相关手续。

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如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院校的,取消该生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十章 试读、留级、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试读处理:

一学期内必修课程不合格达15学分,或连续两学期必修课程不合格累计达15学分,转为试读。

试读时,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开出试读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学生本人,另一份寄达学生家长,每学期试读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拿到试读通知后,可跟原班试读(毕业学年除外)1个学期。

试读期间新增不合格必修课程达10学分的,作留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自愿留级的,由学生本人提交留级申请并经二级教学机构、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学生不合格必修课程1学年累计达到25学分的,应予留级。学生本人如不自愿提交留级申请的,应由二级教学机构开出留级通知单并经教务处审批后进行强制留级,留级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学生本人,另一份寄达学生家长,学生拿到留级通知后,按通知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1学时以上,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通知的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本人申请的,经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学生处与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由二级教学机构提交退学报告的,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呈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发文。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发的退学通知后,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一) 因严重疾病离校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1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三)自退学发文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四)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学生退学后,学校不再承担其相关责任。

(六)学校不受理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的复学申请。

 

第十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一般为4年(建筑学等特殊专业为5年),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2年。

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各专业的学制为2年,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留级、结业后返校重修时间等,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所在专业学制的两倍(第二学士学位各专业除外)。

第四十五条 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重修、重做、毕业审核申请。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在规定年限内按时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可提前毕业。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应提前一学期申请。

第四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尚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或缺修,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规定期限内,可向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申请考试或重做,考试(或重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合格、或返校参加考核时有作弊行为者,结业生不再有考试或重修、重做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第五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等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离校,不得滞留。

 

第十三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二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校有关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 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三)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少于1.5者;

(四)普通本科毕业生核心课程初修成绩出现不合格的学分数累计达20学分以上者,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或专升本毕业生核心课程初修成绩出现不合格的学分数累计达8学分以上者;

(五)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 或上述处分已解除,但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以上者;

(六)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四章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所称的不合格,包含百分制60分以下,五级制不及格,二级制不合格等绩点以0分计算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莞工〔2017106号)同时废止。

 

202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