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2014]48号
东莞理工学院课程重修的管理规定
2011年9月试行
2014年9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 课程重修原则
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学生在修读必修的课程(包括必修课程、限选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2)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
(3)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4)因考核违纪或作弊,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并被取消过一次重修课程考核资格者。
(5)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
2、课程重修方式
(1)自学辅导重修:未开重修班或低年级未开课的课程,或重修上课时间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又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重修。
(2)跟班重修:由开课单位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相同课程所在班级跟班学习,不允许跟随在学时、学分和课程教学大纲上要求低的同类课程进行重修。
(3)开班重修:仅限于通识教育课程,在开课单位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协调安排,每门课程开班重修的学生数不得少于20人。
3、 重修课程考核
学生在同一年级参加同一门课程的重修考核不得超过二次,且同一学期只能参加一次;因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原因需重修该课程者,只允许参加一次该课程的重修考核。
第一次课程重修考核:统一安排在每学期第六周之后,在上一学期修读课程首次出现重修的学生参加(因考核违纪或作弊者除外),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次课程重修考核:第一次重修考核成绩未合格的学生可以参加(重修考核中有违纪或作弊者除外),学生在修读好课程的前提下有两种选择:一是跟随重修学习班级的课程考核,二是参加毕业前(第八学期)统一安排的重修课程考核,二者只能选其一。
两次重修考核成绩均未合格的学生不能按计划毕业。
4、 课程重修成绩确认
(1)自学辅导重修的学生成绩按课程重修考核卷面成绩计分。
(2)开班和跟班重修且跟随重修学习班级进行课程考核的学生,教师在首次上课已明确计算平时成绩的,可根据平时成绩和考核卷面成绩计算综合成绩,否则按课程重修考核卷面成绩计分。
(3)课程重修成绩合格者给予相应的学分,其绩点以零计。
5、 课程重修的手续办理
(1)以自学辅导方式重修的学生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2)以跟班方式重修的学生由本人从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经开课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在开课单位备案。
(3)以开班方式重修的手续办理以教务处有关通知为准。
6、 课程重修的费用与教师工作量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课程重修不需要交纳重修费。与学生重修课程有关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有关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7、 附则
(1)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