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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更新时间:2016/01/02 04:03:22 访问量:

                    东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培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2. 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 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以及第二课堂教学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6. 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 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 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校为其提供的贷学金;

4. 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科研、实践任务;

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

1.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3.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新生入学时,必须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学费收缴暂行规定》缴纳学费方可注册。

第七条  非新生注册

1. 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非新生入学时,必须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学费收缴暂行规定》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2. 各院(系)于开学的第一天上午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请假或旷课的学生名单。在此之后注册的学生一律到教务处注册。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每学期开学第1天开始考勤,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

1. 连续旷课24天或累计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连续旷课56天或累计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连续旷课78天或累计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连续旷课910天或累计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连续旷课11天以上(含11天)或累计51学时以上(含5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九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不超过半天由班主任审批;超过半天不超过三天由辅导员审批;超过三天不超过一周由院(系)负责人审批;在校外教学时,请假不超过三天由带队教师审批,超过三天由院(系)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一周不超过一个月的经院(系)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请假超过一个月的,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到院(系)办公室销假。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

1. 考试开始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1)未按监考教师要求及时进行清场或有关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按指定座位入座或未按监考教师要求调动座位。

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 考试开始后,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即属考试作弊:

1)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2)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4)利用电子器件(非通讯工具)进行作弊;

5)互换试卷;

6)请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7)使用通讯工具作弊;

8)其他的作弊行为。

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对犯有上述第(1)至(4)款行为者,分别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对犯有第(5)至(7)款行为者,分别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第(8)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处分。

有上述作弊行为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一次该课程的重修考试资格。

3. 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达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四大类。

公共课指各专业学生都能修读的课程,专业课指本专业的课程。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培养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需修读的课程或环节。每一门必修课的学分都必须获得才能毕业。

选修课则授予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的权利,学生需要按时修读获得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专业选修课中有一类课程称为专业方向课,是指从若干组专业方向课程中学生必须按组选修的课程。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课程为主的课程。学生在选修全校公共选修课时,不能选与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否则该公选课学分无效。

已选课的学生如要求改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选课系统进行改选,该课程开课一周后不得改选。选课确定后,不参加课程学习,以旷课论处;不参加考核,以旷考论处。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通过获得规定的学分。

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

1. 缺课学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1/3

2. 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或缺做实验的次数累计达该门课程所要求的1/3

3. 旷课达3次或6学时。

由任课教师审查学生是否有资格参加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并将无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表一式二份在考试前一周分别报给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违规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仍然以零分记,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资格字样。

第十三条  考试作弊、违规、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成绩单上分别注明作弊、“违规”、“旷考”和“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评分,可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适当的比重。

第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将成绩输入到网上提交。教师核实认定后,打印并签字,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错漏必须更改的,任课教师向开课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最后由主管校长批准。

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或学生通过校园网查询。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由开课单位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开课单位提出查卷要求,得到开课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其他教师复核。擅自更改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确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课者,经申请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系或军训团按条例指定的其它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采用课程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学生的某门课程的学习质量。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为4.5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及格者,其成绩按重修卷面成绩计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以零计。

第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应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

说明:自学课程成绩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第六章  免听、免修、缓考

第十九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学生免听课程管理补充规定》,凡是获得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与免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2.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的实践环节。

第二十条  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院(系)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确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申请的,在考试结束2天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冲突则顺延。任选课不得缓考。

第七章   主辅修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人才的需求,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交叉渗透,建立主辅修制度。

1. 主辅修是指以某个专业为主修,选择另一个专业为辅修。为保证辅修专业的教学质量,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其原专业所学课程须全部合格,且不允许有违规处分的记录。

2.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必须在第三学期初向本人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主修院(系)审查合格,辅修专业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3. 未修够辅修专业的学分,不能作为辅修专业必修课学分,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辅修专业课程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

4. 修读辅修专业要按规定交纳一定的修读费。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确实需要转专业、转学的可提出申请:

1.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2. 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3. 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入高考录取分数相近或较低的专业或转学继续学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本科插班生;

3、 应做退学处理者;

4、 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5、 有违纪行为者;

6、 申请转入专业的学生数已超出教学条件承受限度,未获转入院(系)批准者;

7、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发布的通知规定进行转专业。

2.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批准;

3.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备案批准;

4.转学的手续,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同一要求或更高要求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新修读;除通识教育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学分经申请可考虑认定为全院公选课学分,但认定学分总数不得超过4学分。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事或患有疾病,需停课或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达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须申请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不准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其成绩一律无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并经学校医疗机构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经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院校,取消该生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十章  试读、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试读处理:

一学期内必修课程不及格达15学分,或连续两学期必修课程不及格累计达15学分,转为试读。由学生所在院(系)开出试读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学生本人,另一份寄达学生家长,每学期获试读通知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拿到试读通知后,可跟原班试读(毕业学年除外)一个学期。

试读期间新增不及格必修课程达10学分的,作留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不及格必修课程一学年累计达到25学分,作留级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开出留级通知,经教务处审核后,学生所在院(系)再将留级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学生本人,另一份寄达学生家长。

学生拿到留级通知后,必须留级。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发的退学通知后,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1. 因严重疾病离校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 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3. 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四年。

第四十条  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每年9月办理;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每年5月办理。

第四十一条  延长学习年限(含由于休学而延长学习年限)内,学院按现读班级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一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四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年限内按时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可以提前毕业。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应提前一学期申请。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含允许延长的学习年限),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尚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缺修,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原所属院(系)申请考试或重做,考试(或重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有考试或重做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等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十二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八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校有关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德、智、体等)全面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2、 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 在校期间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5、 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核心课程正考不及格者;

6、 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少于1.5者;

7、 其它不授予学位的情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5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