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
普通
全日制
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东莞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学生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类。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其相关知识,并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现行学分绩点制,其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以上;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三)普通本科毕业生核心课程初修成绩出现不合格的学分数累计达20学分以上者;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或专升本毕业生核心课程初修成绩出现不合格的学分数累计达8学分以上者;
(四)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或上述处分已解除,但必修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以上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在规定时间内返校申请补修相关课程,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七条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教学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本细则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中所列各款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学年鉴定、毕业鉴定和有关材料,提出可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经教务处核实,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查各二级教学机构上报名单,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教务处按时按要求完成学校学士学位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东莞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莞工〔2017〕73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东莞理工学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印发